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办案流程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嫌非法处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流程吸收公众存款罪,由公安机关的经侦部门承办,对于初核后具备立案标准的即立案侦办,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以下行为涉嫌或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区别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区别:
1、主观方面不同: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则是不能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客体不同: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国家金融管理制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量刑标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